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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。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,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、完全护理依赖。公安交管部门认定,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。李某将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王某、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.5万元。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情况,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4万余元,由王某赔偿约1000元。一审宣判后,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。下面属于新媒体营销特征的有
下面属于新媒体营销特征的有为充分鼓励见义勇为,条例第十条明确鼓励公众见义勇为。为引导公众见义智为,条例在原有宣传职责的基础上,增加了“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的知识”的要求。为进一步激励见义众为,条例第九条明确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,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。同时,为支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,条例第七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。下面属于新媒体营销特征的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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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,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一般而言,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、危险程度高,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。本案中,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,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,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,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同时,考虑到事发时路况、视野良好,李某如充分注意,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。李某疏于观察,存在过错。最终判决: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。《下面属于新媒体营销特征的有》